這則報導是我從報紙上剪下來的,雖然時間有點久遠,但對於社區管理一樣可以做為參考的

依據。

新聞報導內容:

台中市七期豪宅「元亨利貞」兩名住戶,因在樓梯間搭建鞋櫃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主

楊銘澤和管理公司派駐的主任張和秀,依住戶大會決議將鞋櫃強行拆除而挨告,台中地檢

署昨以楊、張只能報請主管機關做處置,不能直接把鞋櫃拆了,將兩人依毀損罪起訴。

(詳細新聞內容可點此下載或直接看pdf檔,比較清楚!)

 

971126蘋果日報-強拆鞋櫃

由此可知,社區的管理委員會雖有維持社區環境及秩序的權利或責任,但並不是可由訂住戶

公約來約束或強制住戶。若住戶違反規約,管委會可出面制止,但實行的權限還是得報請主

管機關來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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