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禁管理辦法  

最近我住的社區為了管理門禁,在門禁管理辦法加註了一條規定:非住戶之車輛而為住戶之親友,卻駛入

社區停放,必須先報備由保全人員確認登記;倘若未主動告知管理中心並登記者,而發生隨意停車現象,

車輛財之後果負,且管理中心得以鎖車,或報請拖吊,或代車位所有權人向對方求償使用價金(一次以

一天2000元計算)。當看到這則公告,其實很替這社區的管委會擔心...並非管委會決議的任何事都可以

任意施行,畢竟管委會具有公權力的執法單位。我提供一些相關資料給社區的管委會做參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份、約定專用

份,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

直轄市、(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第 1 項第3款規定,

住戶違反第15條第 1 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故如住戶於社區停車空間違

規停車者,管委會當可先予以制止,經制止不聽從者,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然因違規停車行為通常持續期間不會太長,或者該違規行為影響到其他住戶之權益,報請主管機關

違規行為已停止,可能緩不濟急,故有些公寓大廈內部皆以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範停車

空間之使用。而公寓大廈所規範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可否制定對於違反該停車場管理辦法之使用者處

「罰錢」、「上鎖」的方式做為處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

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故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除可以規約

規範外,另外定所謂「停車場管理辦法」亦無不可,只是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義務之處理方式非

載明於規者,不生效力。

  管理委員會雖已於規約規定違反停車空間管理辦法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不同程度之處罰,

「罰錢」「上鎖」等,然此只對於住在該公寓大廈的住戶發生效力,而對於非住於該社區的外來車輛

,因公寓大廈規約規範的效力不及於此,除非基於法律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否則管理委員會是

不能對外來車輛逕自上鎖的如逕自上鎖,恐有違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問題。

 

這裡有一則蘋果日報的新聞報導,可以參考看看囉!

管委會私鎖違停車 觸犯強制罪

提醒社區的管委會,別因為忙於社區公共事務,而不小心誤觸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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