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梯擺鞋摔人 掃拘役20天

PDF檔下載(黑白版)  PDF檔下載(彩色版)

  最近我們的社區剛好發了一個政府工務單位要來做公共安全檢查的公告,公告內容提醒

社區裡總是會有些住戶會擅自把門口當自己的區域擺放鞋櫃。其實,我們的社區管委會也多

次協調或勸說,但每個社區裡所住的住戶生活水平也參差不齊,總是勸導了幾天後,又故態

復萌....

我特別去找了這篇新聞剪報「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哈~夠嚇人了吧!不過,我想

樣的剪報貼在社區佈告欄上,雖然是前幾年的報紙,但多少對社區管理有些幫助....

 

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

朱慶文、賴心瑩、林媛玲/台北報導

  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玉鳯的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

拜訪友人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須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二

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兩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何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

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

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

民事及刑事責任。

全國近半民眾警惕

  據行政院經建會去年的最新統計顯示,前年底全國戶數為七百二十六萬戶、人口數近兩千二百六十九

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廈為三百二十四萬戶、一千零十二萬人,約佔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國近半民眾

能遇到在樓梯間擺物品引發的糾紛,甚至吃上官司。

  這起樓梯放鞋鬧上法院的事件,發生在2006年11月30日下午3時許,三十多歲女子萬瑩瑩到三重市

一處四層樓公寓的四樓找友人蔡寶林,下樓時,在四樓到三樓的樓梯上踩到一雙高跟鞋,當場摔倒

跌坐在三樓住戶陳楊玉鳳家門口。送客的蔡寶林見狀立刻報警,把萬女送醫,經診斷發現她的頸背扭挫傷

、身上多處瘀血。

  檢方調查,當時正在屋內睡午覺的陳楊玉鳳(四十五歲)和女兒被警敲門叫醒,陳楊玉鳳的丈夫陳德

回家。由於陳德田和蔡寶林先前有糾紛,因此雙方在理論時,陳德田對蔡寶林說:「人在做天在看,

好做壞有報應。」陳楊玉鳳母女則對萬瑩瑩說:「不要演戲,在別處摔倒跑來我家門口坐」、「不會摔

得那麼嚴重,管你去死。」

  萬瑩瑩驗傷後先控告陳家母女過失傷害,另告陳家觸犯公然侮辱及陳礙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險罪嫌。

調後,認為萬瑩瑩堅稱被高跟鞋絆倒,陳楊玉鳳也承認在階梯擺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過失傷害

起訴陳婦。至於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險部份,檢方認為陳家說話內容,還沒有到減損萬瑩瑩名譽程度;

而公共危險部份,因陳家擺放雜物位置緊靠角落,樓梯間還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訴。

  一審認為,樓梯是供所有住戶進出和緊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階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雜物,因此判陳楊玉

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陳楊玉鳳不服,上訴二審,她告訴法官,樓梯寬約九十公分,當

時一個階梯只放一雙鞋,共放了三樓階梯,鞋子並沒佔滿整個樓梯,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通行,應不是她擺

鞋導致萬女摔傷。

被害人索賠34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仍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但符合《減刑條例》為二十天。合議庭認為,本案幸好被

輕、傷勢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傷會更嚴重,刑責會更重。

  陳楊玉鳳和她丈夫陳德田昨對判決結果很無奈,陳德田說:「我們真的有苦說不出,不想再多說什麼!

望到此能夠徹底結束。」不過陳楊玉鳳面對的不止刑責,萬瑩瑩還向她求償三十四萬餘元,正由板橋

院審理中。因此,陳家為了樓梯擺鞋,除這兩萬元罰金外,已付一、二審律師費十一萬元,將來還可能

要付民事賠償金,代價不輕。至於受傷女子萬瑩瑩,記者昨聯絡不上,不知她對判決的看法。

  《蘋果》昨進行街訪,受訪者表示鄰居把鞋子放在樓梯間是普遍現象,民眾小雪說,她上下樓都會擔

別人鞋子被絆倒;也有不少民眾表示根本不知道樓梯間不能置物,昨天的判決是很實用的警惕。

樓梯間擺雜物可罰20萬

  針對國人習慣在樓梯間擺物品,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柳宏典強調,在樓梯間擺鞋櫃、鞋架、盆景

其他,只要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全是違規行為,可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律師則提醒,若罰款

還不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打官司要求該住戶搬走。

  柳宏典強調,雖然多數民眾不會為了這類小事檢舉鄰居,但只要將門口的公共空間或樓梯間當成私

使用,都屬違規行為。至於民眾常在門口擺腳踏墊,也是違規行為,但因太過普遍,也未阻礙其他住

戶上下樓,工務局不會取締。

  他提醒,民眾若遇這類情形,可先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若協調不成,則可報請工務單位要求改善,

善,則可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不改善恐須搬家

  律師蔡世祺強調,若有人在樓梯間堆置物品,妨礙到其他住戶,住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惡鄰

品,惡鄰若被工務單位罰款後還不改善,管委會更可依住戶大會決議,告進法院要惡鄰搬家。

  台北市曾有民眾在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還裝了鏡子,被法官依竊佔罪判刑。前年,一名住在公寓

男子黃榮洋,擅自在四至五樓間加裝鐵門,不讓鄰居上樓,讓住戶遇到火警時可能無法逃生,也被

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arrow
arrow

    支援前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