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210660.shtml >

  桃園縣梁姓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咆哮、在家中縱火和恐嚇住戶,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

議,九成住戶贊成「趕走他」,桃園法院前天判他強制遷離、連戶籍也要遷。

  「我們忍他很久了,謝天謝地,希望他早點搬走」,住戶獲悉官司勝訴後說。社區保

說,幾乎所有人都被他罵過、恐嚇過,大家實在是忍無可忍,才會連署要他搬走,現在

終於可以鬆口氣了。 被判強制搬離的梁姓住戶,昨天不在家,無法得知他搬不搬家。社區

保全

說,梁因家暴案發監執行,已經有一段時間沒看到他了。桃園地院指出,梁姓男子還可上

,如果判決確定,他仍拒絕搬遷,管理委員會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警察局協助執

行強制遷離。

  桃園地院調查,梁姓男子五年前和父親搬進平鎮市某社區的十一樓,社區管理委員會

出,梁姓男子疑情緒不穩,經常三更半夜大吼大叫,破壞鄰居門窗電鈴,酒後在社區大

吵大鬧,二年前還在家中焚燒衛生紙、報紙,嚇壞同棟住戶,被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三個月

徒刑,後來又破壞電梯門、恐嚇管委會委員,是社區的頭痛人物。

  住戶、管委會多次勸導、制止,他都不理,社區住戶去年九月連署要求他搬家,他拒

、依然故我,管委會去年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六十八戶有近九成出席,九成

三的住戶贊成把他逐出社區,管委會以梁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情節重大,向法院訴請強

制遷離。

  「我會去治療,希望留在社區」梁姓男子在地院審理時說,他心情低落,難控制情緒

已向住戶道歉,如果被驅離,將會流落街頭。 不過,管委會不願讓步,法官依據管委會

的證據及警方處理的紀錄,認定梁屢勸不改,情節重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有

,強制他遷離社區。  

   「壞厝邊」。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指出,強制遷離是針對個人「不及於親人」,判

定後如果還是不搬,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有親人同住、房子又是自己的,只要

「鬧事的」遷走即可,親人不必搬。如果惡鄰是獨居,即使判決強制遷離,房屋所有權還

他的,只是「不准他住在社區」,他可以出售、出租、給親人住或放著變空屋。 

   生活瑣事可能造成鄰居的困擾,如在公有地蓋違建、在家中堆危險物品、把樓梯間當

源回收場、堆廚餘等,如果是經常性、習慣性,鬧到社區不得安寧、妨害公共衛生,甚

至危及住戶生命財產安全時,都可能面臨被「趕出去」的處境。

  桃園地院庭長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對付「惡鄰」條款,對於違反社區規約情節

大者,賦予住戶將惡鄰居掃地出門的權利,惡鄰經管委會規勸,三個月後仍未改善,可

由社區住戶連署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三分之二出席(社區規約可自訂二分之一)

四分之三社區可自訂三分之二)住戶同意,管委會就可依決議,向法院訴請強制遷

離。

 

 

區分所有權人

  何謂「區分所有權人」?簡單說就是「房屋所有權人」。因為社區大樓有上百、數百

戶,土地是大家共同持分,擁有建築物所有權(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就是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中所謂的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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