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絕對不能不知道,社區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果區權人沒空參加,要找代理人
參加,可是不能亂找的哦!!
之前區權會的代理人沒有任何限制,一堆社區不相干的阿貓阿狗也可以當代理人參加
社區區權會,導致在社區開會表決事項時,容易有擾亂會議進行或影響事務推動的情
形,也可能會造成產生缺失或弊端,就因為這樣,社區區權會的出席代理人必定有所
限制,於是內政部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做了修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27條
第3項的修訂影響較大,是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代理權的限制,說明如下:
[修正前的第27條第 3 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
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
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修正後的第27條第 3 項]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
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
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
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因此, 在這篇"[檔案分享] 開會囉!社區召開區權會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呢?這裡有..."
我已經將區權會委託書內容加上特別注意事項囉!!
如果有疑問,可以參考內政部的新聞發佈,網址如下: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type_code=02&sn=6849
| 2012-10-30 16:45 PM 發言人室 | |
| 內政部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強化公寓大廈管理運作效能 提升居住品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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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今(30)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 在促進分區規劃與管理方面,過去由於透天厝與公寓大廈在同一社區或大小坪數差異過 內政部也考量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前常有二次施工行為,為遏止歪風,增訂於該期 在健全管理組織運作體制方面,考量因新舊管理委員會交接期間,常發生管理空窗,本 同時,鑑於規約草約如約定不當,常是導致日後爭議的開端,草案明定未來將授權中央 |

版主您好,看到您的部落格,學到不少東西,謝謝您!
謝謝你的鼓勵耶~~^___^(開心)
有關委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簽到勾選問題請釋疑 今(104)年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附件三之ㄧ) 有限定格式,其委託出席的部份只有四格(種)欄位限定勾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第三項:「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 請問: 一、法人的房屋(例如台糖公司),所派與會代表,應勾選那一欄? ……(1)配偶 (2)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3)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4)承租人 二、有辦理財產信託者,受信託業者派來與會的代表人應勾選那一項? ……(1)配偶 (2)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3)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4)承租人 三、遺產管理人來與會應勾選那一項? ( ) ……(1)配偶 (2)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3)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4)承租人 四、委託能不能連續:即:甲、乙、丙三戶委託丁,但丁委託其先生(配偶), 請問:若丁未參加區權會(但丁的配偶有參加),請問:甲、乙、丙三戶之委託書是否有效?即:甲、乙、丙三戶能否列入出席人數計算?甲、乙、丙三戶能否列入有效票數計算?(是或否) 五、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不足(缺陷),那麼市政府公告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應附文件:(八)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含代理出席會議委託書)。(附件三之ㄧ)』之格式是否就不要定的這麼的『只吹冷氣樣』? 實在擾民!
可參閱"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4&Itemid=5,Q27.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出席會議及選任管理委員之疑義? 答:一、是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法人時,其選任管理委員,依規約之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至於管理委員之任期及連任次數自有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不因具法人之身分而有所區別。 二、「按公司為法人一種,並無自然實體,應指派代表人行使權利。」,故法人應指派代表人出席會議行使其權利,至於代表人人數及職權之行使,本條例未有明文,按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適用民法及公司法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Q30.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問卷方式可否視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答:以問卷或決選單方式寄發各區分所有權人抉擇並回收方式代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乙節,並不符合條例第30~34條之規定。
第四問 為何看不到回答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