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住的社區為了管理門禁,在門禁管理辦法加註了一條規定:非住戶之車輛而為住戶之親友,卻駛入
社區停放,必須先報備由保全人員確認登記;倘若未主動告知管理中心並登記者,而發生隨意停車現象,
車輛財產之後果負,且管理中心得以鎖車,或報請拖吊,或代車位所有權人向對方求償使用價金(一次以
一天2000元計算)。當看到這則公告,其實很替這社區的管委會擔心...並非管委會決議的任何事都可以
任意施行,畢竟管委會不是具有公權力的執法單位。我提供一些相關資料給社區的管委會做參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份、約定專用部
份,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第 1 項第3款規定,
住戶違反第15條第 1 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故如住戶於社區停車空間違
規停車者,管委會當可先予以制止,經制止不聽從者,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然因違規停車行為通常持續期間不會太長,或者該違規行為影響到其他住戶之權益,報請主管機關
處理,該違規行為已停止,可能緩不濟急,故有些公寓大廈內部皆以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範停車
空間之使用。而公寓大廈所規範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可否制定對於違反該停車場管理辦法之使用者處
以「罰錢」、「上鎖」的方式做為處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 1 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
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故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除可以規約
規範外,另外制定所謂「停車場管理辦法」亦無不可,只是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義務之處理方式非
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管理委員會雖已於規約規定違反停車空間管理辦法者,將視情節輕重處以不同程度之處罰,如
「罰錢」、「上鎖」等,然此只對於住在該公寓大廈的住戶發生效力,而對於非住於該社區的外來車輛
,因公寓大廈規約所規範的效力不及於此,除非基於法律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否則管理委員會是
不能對外來車輛逕自上鎖的,如逕自上鎖,恐有違反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問題。
這裡有一則蘋果日報的新聞報導,可以參考看看囉!
提醒社區的管委會,別因為忙於社區公共事務,而不小心誤觸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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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條有排除條款,或許可為參考。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謝謝你的資訊哦~~
我的社區1樓危建,把中庭花園拆掉變成他家客廳擴大,有其他住戶檢舉,但都沒被拆除,又被轉賣,轉賣的新屋主,把中庭列為他家的住戶範圍,不准在中庭溜狗,我住大樓每月繳管理費,溜個狗還叫我要刷喜整個中庭,這是什麼社區?而這個社區的鄰長是里長的助手,沒事就飆國罵,里長在場,像靠山罵得更過份,里長視而不理?難道這社會的人心就是如此冷漠!感覺世界末日快來臨!
您好,建議您找議員協助或向媒體投訴。
請問 我們ㄉ社區是人車分道 機車停一樓 地下室是汽車專區。。鄰居把兩台機車停在汽車停車格與另一個停車格的中間 那裡算公共空間嗎 他們回管理員說有買使用權 有權狀 要如何處理呢
車位權狀系指車位線所劃之內區域,其他面積皆屬公設,屬於社區所有人的。每個所有權人皆有權狀及使用權,如這位"鄰居"所說,那所有人都可將車輛任意停放於他的兩車位中或車道上,他也不得有任何意見,因為只要是社區住戶都有何他相同的權力,建議拍照直接公告給所有人看...
停車場如在路口處標示類似以下宣告 進入本停車場,應遵守本停車場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停放車輛及使用 如有違規情事,將依本停車場管理辦法予以....... 像以上類似的標示在明顯公開處,是否較能有保障或依據呢
我是一位保全人員,因7月29日晚上颱風原本停在外面露天車位住戶拜托可否停到地下室車位,因建商還有幾個車位還沒賣掉,而且時間是凌晨一點多就叫住戶先停那幾個車位,早班保全及總幹事上班問我說為什麼我們的車位被人停走,我跟他們說什麼你們的車位,你們是所有權人嗎?不要佔地為王,監守自盜我想請問對與保全人員隨意使用住戶物品有無法則規範?
請問住戶汽車停車格停了一部車,又在停車位後方(格線內)停了腳踏車或是機車,有法規禁止嗎?
如果有規約就可以上鎖,但是如果對方來要求解鎖,必須馬上解鎖放人走,不得以此做為要脅付罰金,對方的違規行為及罰金的支付,需先以存證信函向其索取支付,如果其置之不理,才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由於是外來車輛,所以並沒有車主的資料,就算鎖車人家也不付罰金你也只能馬上立即解鎖放人家走,既然是外車入侵有違法侵佔之嫌,應該是可以報警處理,請警方協助查出車主是誰備案,以便後續能以存證信函向車主求償違法償金。
拖吊